判決書指出,原告農委會林務局與被告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訂有「民間參與投資經營阿里山森林鐵路與阿里山森林遊樂區案」,內容包括阿里山森林鐵路營運、北門車站多目標使用車站相關設施、阿里山森林遊樂區觀光旅館等3個工作項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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